疫情之下,众多企业遭遇困境:假期延长,线下客源减少,而成本,租金、工资、现金流等压力不断袭来……不少企业家表示,即便疫情结束,这次事件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也会远远超过预估。
为解决企业遭遇的难题,全国各地接连出台帮扶政策。小远梳理发现,截止2月10日,发改委、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以及16个省/市政府出台了旨在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电价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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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国家电网:出台多项电价扶持政策
国家电网出台应对疫情影响,全力恢复建设助推企业复工复产的12项举措,包含多项电价扶持政策: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客户即日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按实计取。
国网区域内各省市情况↓
重庆: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重庆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其中第12条为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
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2至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
四川: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月5日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措施包含:
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
湖北: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
湖北省政府印发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提出:
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福建:2020年一季度偏差电量免于考核
福建工信厅、福建能监办印发《关于电力市场交易偏差考核有关事项的函》,明确提出:
一、参与福建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2020年一季度偏差电量免于考核。
二、对1月份已完成电费结算的,由交易中心统计相关市场主体偏差考核费用,由电网企业在2月份退补结算。
三、参与春节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的用户履约时间内的实际用电量,暂不进行考核。
浙江: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的用电用气等成本
浙江省出台了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17条政策意见,明确提出:
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的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将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用水价格下调10%,期限三个月。
山东: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
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
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辽宁:可申请延期3个月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
辽宁省政府发布《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提出:
纾缓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
北京:给予适当额度用水用电补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内容包含:
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对受疫情影响的滑冰滑雪场所给予适当额度用水用电补贴。
安徽合肥:对进行水、电力、燃气增容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合肥市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的若干发展意见》,其中包含:
在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对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的水、电力、燃气等要素保障工作,对进行水、电力、燃气增容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含国家、省、市级补贴)。加强对生产要素保障的日常统计、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生产要素保障情况及经济运行态势。
安徽广德:降低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费用
广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含外贸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提出:
鼓励降低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费用,落实暂停用电企业免交基本电费和大工业用气价格下调政策。
河北张家口:可申请缓期六个月缴纳水电费用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发布《张家口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项措施》,提出: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相关规定批准后,可缓交相关费用。缓缴期最长六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相关费用。
江苏宿迁:减免基本电费
宿迁市政府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提出:
减免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减免实际暂停天数的基本电费。
南方电网:出台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供电服务保障举措
南方电网公司出台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供电服务保障举措: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客户即日起可申请办理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等业务,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并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收。
南网区域各省市情况↓
广东:豁免电力市场主体2020年1月份、2月份偏差考核结算费用
南方能源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广东电力市场2020年1-2月考核结算的意见的函》,意见如下:
同意根据不可抗力免考核的规定,豁免市场主体2020年1月份、2月份执行《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款第2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考核结算条款;发电企业于2020年1月24日至2月29日期间配合疫情防控发生的临时停运,不纳入《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七条第(四)款第1点考核统计范围。
同时要求电力交易中心,督促指导售电公司与用电企业在零售合同结算中同步豁免偏差考核结算费用。
广东深圳:免除全市工商企业2月份当月缴交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
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
减轻工商企业用电成本。免除全市工商企业2月份当月缴交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由市财政代缴。各工业园区和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部在收缴电费时不得向用电企业收取已经被免除的基本电费。
海南: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可缓缴3个月费用
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提出:
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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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国家已经高度重视企业纾困问题,相信接下来将有更多可落地的政策出台。
对于中小微企业自身来讲,也需要积极开展自救,最大程度降低成本。
同时,小远在这里也建议售电公司、节能服务公司等提供能源服务的企业及时将政策转发给相关客户,并协助客户降本增效,共度难关。
没有过不去的冬天,春天正在来的路上。